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,除国家特殊规定的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外,所有其它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GB8978-1996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。国家特殊规定的行业排放标准,如:造纸工业执行GB3455-92《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船舶执行GB3552-83《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GB4914-85《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》,纺织染整工业执行GB4287-92《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肉类加工工业执行GB13457-92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合成氨工业执行GB13458-92 《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钢铁工业执行GB 13456-92 《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航天推进剂工业执行GB14374-93《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兵器工业执行GB 14470. 1~14470.3-93和GB4274~4279-84《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磷肥工业执行G815580-95《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烧碱、聚氯乙烯工业执行GB15581-95《烧碱、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等。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》,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、湖泊、运河、渠道、水库和海洋等地表水以及地下水质的良好状态,保障人类的身体健康,维护生态平衡,促进国家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,制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。
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共分三级,标准规定:
(1)排入GB3838Ⅲ类水域(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)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,执行一级标准;
(2)排入GB3838种Ⅳ、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,执行二级标准;
(3)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,执行三级标准。